夫妻將婚前財產約定歸另一方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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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夫妻將婚前財產約定歸另一方可以嗎?

夫妻將婚前財產約定歸另一方可以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就是説,在結婚前或結婚後,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其財產全部或者部分歸一方所有,也可以約定其財產全部或者部分歸雙方共同所有。但是這種約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雙方財產的歸屬按照我國《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確定其歸屬。

此外,如果雙方訂立了財產約定,則該約定優先於法律的規定使用,之所以會有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在我國的現行法律中,凡涉及調整一般民事行為的條款,一般都貫徹了公民意思自治,契約訂立自由的原則,雖然婚姻關係中的夫妻雙方較一般民事行為中的雙方關係更為密切,但是夫妻關係仍是民事關係的一種,理應適用民事關係的原則。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所有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裏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婚後所得”,是指財產權的取得時間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從婚姻關係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對於夫妻婚前財產的處理,一般是作為個人財產來認定的,因為該財產的所有權人是可以認定財產的處理方式,雙方可以就有關情況來協商一致,但如果財產所有人不對財產的處分進行認定,那麼另一方是無權來對財產進行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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