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對房屋出售金額財產分配協議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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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內對房屋出售金額財產分配協議有效嗎

婚內對房屋出售金額財產分配協議有效嗎?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有約束力。無論誰寫都是具備法律效力的,但是需要注意以下約定的效力: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對此類約定的效力,不能説完全無效。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於困難,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4、不動產歸雙方共有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又未辦理產權更名手續,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5、誰提離婚誰無財產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6、約定財產歸子女所有很多夫妻在簽訂協議時會約定某一部分財產歸子女所有,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管。從法律上來看,屬於贈與沒有履行,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

二、婚內財產協議的無用約定有哪些?

(1)財產歸子女

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後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又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誰提離婚,誰便淨身出户”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一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綜合上面所説的,婚內對於雙方的共同財產是可以在婚姻續存期間進行分配,但也是需要以書面的協議來確保雙方的權益,因此,只要雙方按法律規定的條款進行制訂此協議那麼就可以得到認可,但如果一方是屬於被強迫的那麼就會認定為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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