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房子不分配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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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房子不分配可以嗎

當夫妻二人不存在感情後法院會按照規定判定他們可以離婚,而在離婚後房產的分配也是比較困難的,因為涉及到房產證上名字的歸屬,這時候又不想將房子變賣,那麼是否可以對離婚房子不分配可以嗎,法律中也對此作出了相關的規定,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一、離婚房子不分配的情況

1、借用他人身份購房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房屋是以房產證上登記的權利人來認定房屋產權的歸屬的,而且規定房產證上的記載與房屋登記主管機關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人不符的,除非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上的記載有錯誤否則就以房屋登記機關的登記簿上的記載為準。

2、以子女名義購房

從法律上來講,對於此種情況,雖然孩子是未成年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是他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不受限的。也即孩子可以成為享有房屋的所有權人。如果房產證上登記的是孩子的名字,那麼孩子就是房屋的主人,作為父母只是可以在孩子未成年前,具有代管房屋的權利,但是不能因此就取得房屋的所有權,而且父母除非為了孩子的利益考慮,否則不能處分此房屋。

3、購買商品房未及時辦理產權證

根據我國法律,房屋所有權證是認定房屋權屬的法定憑證。在具體實踐中,很多人購買房屋後常會因各種原因未能及時辦理好產權證。比如,因開發商的相關報批手續不齊全導致無法辦理,或是購房自身為了節省各種費用,不想辦理產權證,以為有買賣合同及付款發票就行。

對於上述情形,在離婚財產分割中,若雙方當事人無法協商一致起訴到法院時,法院就會以產證無法認定而不做處理。簽訂了購房合同,依約支付了房款,只是能夠證明自己能夠依約享有合同項下權利,但是要證明享有獨立的產權,唯有產權證不可。更何況在現實生活中,開發商反悔要求退房的情形也不在少數。

4、購買二手房未及時過户

在離婚財產分割中,對於未辦理過户手續二手房的分割,若雙方當事人未能就此達成一致(實際即便雙方達成了協議,在事後的產權變更時也會遇到諸多麻煩),法院會因該房屋的產權涉及案外人而不作分割。要麼先中止本案審理,待當事人另案訴請確認產權後再恢復庭審;要麼在本案中不作處理,只對其他財產進行分割。

5、自建房未審批

從法律上來説,違規自建房不論是否在合法的宅基地上所建還是違規佔地所建,對於房屋的使用者來説都不具有合法的產權。而即便如此,由於宅基地的審批往往只能是該屬地的集體組織做出,常常表現是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由配偶的一方父母所有,另一方當然是無法分得的,更不用説是違規蓋建了。

6、受贈、繼承未過户

在現實生活中,父母、親屬、至交好友之間,通過贈與合同和遺囑、遺贈或者遺贈撫養協議,將自己名下的房屋交由他人享有的情況並不少見。而在婚姻家庭中發生最多的情形是,配偶一方的父母去世後未進行遺產分配,特別是對於法定繼承人不止一人的情況,出於各種原因,各繼承人之間並不進行遺產分配,而該房屋的產權人也一直未變更,在此情形下,各方當事人和睦相處還行,稍有不慎則會紛爭不斷。

一個直接的後果便是,在離婚案件中,享有繼承權的一方常常是故意與其兄弟姐妹協商一致,對於遺產中的房屋不進行分配,導致在離婚訴訟中,另一方無法保護應得的權益。而這種故意不進行遺產分割的做法,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還無法進行救濟,造成有“冤”無處申。

7、房改房未到位

房改房本身是政策下的結果,在實際到位(落實產權)時,往往又會因各地方、各單位的政策面的原因要拖不短的時間才能辦理完畢。若在此期間發生婚姻的變故,非房屋產權單位一方的職工在主張權益時常常受挫。

8、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的房屋

在離婚案件中,對於承租公房的分割使用同樣是一大難點,特別是自管公房的分割,更是難上加難。在實踐中,產權單位往往會對本單位職工做出偏袒,或者是串通假退房,或者是向法院出具不允許外單位人員承租的證明,使得非產權單位職工一方的權益受損。

如果夫妻雙方不想分配房產,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來解決,同時在滿足上文所述的條件下也不能對房子進行分配,但是如果選擇了離婚還是儘量把財產問題説清楚,避免以後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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