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關於再婚婚前財產的規定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結婚是一件人生大事,不僅關係到兩個人今後的生活,也關係到婚前財產如何劃分的問題。那麼有哪些關於再婚婚前財產的規定呢?其實再婚和第一次結婚法律地位是相同的,下面本站網站將為你詳細解答,請看下文。
一、關於再婚婚前財產的規定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後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簡化財產關係,便於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前財產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通過以上的閲讀,我們對再婚婚前財產的規定一定有了一個清晰的認識,希望以後在決定自己人生大事的同時也要考慮到自身財產安全,在婚前做好婚前財產工作,或簽訂相關的約定書。當然了,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登錄本站網站,我們將為你詳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