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未到期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3W

一、解除勞動合同未到期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解除勞動合同未到期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解除勞動合同未到期賠償的標準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的區別

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是兩個性質不同的概念。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者無過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標準,以貨幣方式給予勞動者的補償。從二者的性質和適用情形來判斷,賠償金適用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經濟補償金適用於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二者不能同時適用。

所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外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程序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禁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者無過失的情況下,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是比較常見的,涉及到賠償的具體標準和數額,應當取決於勞動者是否屬於違法行為,如果是勞動者違法了用人單位的有關規定和紀律的,那麼是屬於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合同的情形,並且不需要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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