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法院將婚前財產判給對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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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法院將婚前財產判給對方嗎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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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法院將婚前財產判給對方嗎?相關依據是怎樣規定的?

不服一審判決當然可以上訴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正常來説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是不應該判給對方的,會不會法院把它認定為婚後財產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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