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另行起訴時效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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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另行起訴時效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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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中人們的法律意識隨着經濟的不斷髮展而提高,也更加懂得運用法律來維護自身的權益,特別是在離婚案件裏面,這其中涉及的法律關係較為複雜,有時需要訴訟解決,但是訴訟需要在一定的時間內進行,那麼離婚財產另行起訴時效是怎樣的呢?下文為大家介紹。

一、離婚財產另行起訴時效

一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協議離婚後,如果一方對離婚協議書中的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則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期間為一年。

二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三是,如果在協議離婚時,對部分共同財產未予分割的,則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起訴。

二、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如果是對財產分割後悔了則相應的期限就是一年;當事人如果發現一方有隱藏共同財產的情況,那麼申請再次分配時效是兩年;假如在離婚時沒有提出財產分割後面想提起財產分配訴訟則時效也是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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