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婚前財產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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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協議書婚前財產怎麼寫?
1、婚前財產在協議離婚書不需要體現,因為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不涉及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
2、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該方的婚前個人財產,而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協議離婚時,只能處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不能分割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所以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需要寫入離婚協議。
3、如果對方説隱藏了財產,那麼必須證明所謂被隱藏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否則對方的主張不能成立。
根據法律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這部分財產通常是被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的。日後夫妻離婚的話,是不能對這部分財產作出分割的,能夠進行分割的僅僅是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
二、夫妻個人財產包括哪些方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後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共同簽署離婚協議書約定財產分割時,對於在離婚協議書當中本就屬於一方的個人婚前財產是不用進行約定的,法律規定在離婚的過程當中只對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是個人的婚前財產是不會參與離婚財產分割的問題當中的,對於婚前財產的認定用相關證據來證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