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夫妻協議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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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財產夫妻協議書怎麼寫?

婚前財產夫妻協議書怎麼寫?

甲方:xxx

乙方:xxx

甲乙雙方於2005年3月16日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都願共築愛巢,白頭偕老。但為防

止今後可能出現的婚前財產糾紛,現雙方理智地協商,就婚前財產達成如下協議:

一、婚前財產範圍:甲方的財產有,X車X部,X房X套(**市**區**路***號**居民

小區*號,面積平方米),X銀行存款X ,以及( XXXXX)為了共同生活購買的物品

二、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甲方的車歸甲方個人所有;房歸甲方所有,甲方與乙方共同

使用;甲方的其他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存款歸甲乙共同共有。雙方為建立家庭共

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協議經公證機關公證後生效

立協議人:

甲方:xxx

乙方:xxx

xxxx年xx月xx日

二、共同財產定義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後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製度。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製採取的是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相結合的制度,並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製。法定財產製中又可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餘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製等。根據我國新婚姻法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製包括了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定婚後所得共同制和第十八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製。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為了保障公民的各項權益,雙方在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後雙方的權益都會受到婚姻法的保護,在婚姻法中就明確規定了所有的夫妻在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後,雙方的收入都是屬於共同財產,如果在婚後出現了感情問題時,也是可以辦理離婚手續的,同時也要將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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