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 - 對知識產權產生的收益如何分割?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W

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就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通常是國家賦予創造者對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時期內享有的專有權或獨佔權。

離婚時,對知識產權產生的收益如何分割?

其主要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

那在離婚時,如何對知識產權收益進行分割呢?

一、什麼是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收益即因知識產權給產權人帶來的價值。

因知識產權在未投入市場時,無法衡量其價值,所以其屬於無形資產。

例如某個作家在創建自己作品時,未對市場公開,對其自身來説可能就是無價的,但對他人來説可能就不存在價值。

在對市場公開後,因客户評價,市場推動等原因而產生相應的價格。

就夫妻共同財產之間的分割,同樣無法對價值不確定的東西進行分割。

所以,對知識產權獲得的收益進行分割就需要體現其價值。

同時,根據夫妻關係建立的時間確定其是否屬於夫妻財產。

二、哪些知識產權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民法典》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知識產權收益進行了解釋,即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根據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就婚前完成並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屬於個人財產和婚內完成並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屬於共同財產不存在爭議,更多的爭議的會存在於以下三種情況:

1、對於婚前完成,婚內取得的這一部分收益,一般都會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

但是也有例外情況,比如該知識產權是一方婚前完成的,但在另一方建立婚姻關係後,另一方也進行了配合或者付出了較大的努力,那麼就該財產在進行分割時就不得不做考慮了。

2、對於在婚內完成的知識產權,在離婚後取得收益的,這部分收益就屬於法律規定的可以明確取得的收益。

因配偶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完成某作品需要另一方的配合和付出,這部分財產就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可以進行分割。

3、就婚姻存續期間完成的作品,但沒有明確其收益。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完成的作品,因未與任何人簽訂使用合同或者其他商業合同,知識產權的收益就無法明確,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就無法將其認定為共同財產,也就無法進行分割。

三、如何對知識產權收益進行分割?

在離婚時夫妻可直接就已經實現的收益進行分割,知識產權產生的收益也一樣。

但在實踐中,對於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的收益的情況,需要以其他方式進行分割。

因為這部分財產只是明確可以獲得,而不是已經實際獲得了。

例如夫妻一方在完成作品後已經和他人簽訂了使用合同,也明確確定了該知識產權的價值,但使用人當前還未實際支付。

在雙方離婚分割時,另一方可以就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割,作為知識產權人的一方則需要先向配偶一方支付,再讓使用人向知識產權方支付即可。

當然上述説的只是其中一種分割方式,雙方對此有異議也可以在解決婚姻問題後再就財產分割另行提起訴訟解決。

以上就是對“離婚時,對知識產權產生的收益如何分割?”的解答,知識產權的收益有一定的期待性和不確定性,由此導致的財產分割也十分複雜,所以如果您有相關問題,還是建議尋求信金國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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