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協議到律師所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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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財產協議到律師所有效嗎

夫妻財產協議到律師所有效嗎

有效,有法律效應沒必要去公正。

按照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內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協議公證並非訂立協議的必要形式,已訂立的協議是否要進行公證,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二、擴展資料

《民法典》允許夫妻雙方可以自己約定財產的處理方式,擁有對財產的處理權。同時,新《民法典》也規定,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非法同居等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此外,夫妻相互保持忠誠是婚姻關係最本質的要求,婚姻關係穩定與否很大程度上有賴於此。

違約賠償的“婚姻協議”,實際上是對《民法典》中抽象的夫妻忠實責任的具體化,符合《民法典》的原則和精神。

民法典在各個時代、各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處於不同的地位,其編制方法也不盡相同。

三、婚內財產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雙方在簽訂這類離婚財產協議時,應積極的按照自身的的婚姻財產進行書寫。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應公平進行分割,屬於個人財產的,不予進行分割合法的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婚姻當事人不得隱藏、藏匿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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