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關係的財產分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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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關係的財產分割怎麼辦?

一、戀愛關係的財產分割怎麼辦?

男女戀愛關係時,並沒有構成合法的夫妻關係,不應當進行財產分隔,其財產歸個人所有,一般按照雙方協議來解決。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0條(以下簡稱第90條)的規定,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因此,只要雙方約定內容不具備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分割房產過程之中,以雙方約定內容為優先。

此外,並不能單純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登記狀態為各佔50%認定為雙方就房產權利狀態的真實約定。

二、分割房產時依照物權法規定的按份共有制進行分割而不依照婚姻法的共同共有的方式進行分割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0條,共同共有關係結束時如何分割共有物,應當根據共同共有人之間不同的財產關係區別對待。

採用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積累的財產,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二人是在一種完全平等(均等)的意義上,“共同”享有這些財產,這種共同共有關係是基於法律規定產生的,分割時依照《婚姻法》的規定採取均等分割原則。不具有法定的財產共同共有關係的兩個自然人之間共同共有某物,並且雙方實際的出資份額以及對共有物的投入並不均等,一方出資和投入明顯高於另外一方時,所形成的共同共有,雖然也由共有人“共同”享有,共同負擔,卻是與法定財產製下的夫妻共同共有的內涵是不同的。

不具有法定的財產共同共有關係的兩個自然人共同共有某物,共同共有關係結束,確定共有物的分割比例時,應當遵照一般民事主體財產關係之等價有償和公平原則,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原則上等分,但需考慮出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因此,戀愛期間購買的房產在未結婚的情況下進行分割時需要按照按份共有的方式進行分割。

三、按照按份共有進行分割時須考慮出資額進行分割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據此:當出資情況/還貸情況可以查明或推定的情況下,應考慮出資的因素,按照房屋分割時的現價進行比例的分配;當出資情況/還貸情況無法查明的情況下,應考慮雙方的收入水平、雙方的父母等近親屬有無資助等情況,並將這些因素作為推定所有權份額的重要依據由法院進行推定,參照房屋分割時的現價進行比例的分配。當無法推定的情況下,可以視為等額享有。

需要明確的是,我們所説的共同財產指的是構成夫妻關係的情況下認定的,戀愛時並沒有確立夫妻關係,更談不上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在戀愛期間的財產認定一般應當以雙方的協議為認定方法,如果雙方沒有協議認定,就只能通過協商來解決相關財產的分割問題了,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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