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人頭分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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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人頭分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按人頭分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一方的婚前房產,在婚後舊房拆遷時被拆而補償的安置房,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後取得住房和財產收入,雙方只要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不管登記人是夫妻誰的名字,都屬於婚後取得共有財產。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有哪些?

1、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我國廣大農村地區,保留着男方置辦房屋和重要的生產、生活資料後,娶女方進門,婚後女方也多是在家操持家務,沒有什麼經濟來源,一旦離婚,勢必造成女方生活困難,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照顧子女及女方權益的原則,這是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原則的具體體現。

2、加強以調解為基礎的原則

法院調解是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優良傳統和成功經驗,把這一優良傳統用以處理當前分割夫妻財產產生的糾紛,意義重大,特別是基層法庭對離婚案件的調解更為重要。這是因為處理這類糾紛法律滯後,法律沒有明文的規定。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解決糾紛,有利於案件的審理和糾紛的解決

3、有利於生產經營和社會效益原則

在離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要堅持有利於經濟的發展和發揮財產最大經濟效益的原則。如在涉股糾紛的審理中,股市行情瞬息萬變,法院在及時控股之後,如果要等到案件審理完畢才分割股票,就有可能造成當事人的損失,但如果不控股又可能使一方當事人隱匿財產。

4、公平原則

堅持公平原則就是要求我們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要嚴肅執法,實事求是,既要考慮案件的事實又要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從而體現我國法律的公正和嚴肅。

綜上所述,老舊小區被拆遷,夫妻可能會分到一些安置房,判定按人頭髮的安置房是否屬於共同財產,要看被拆遷房屋性質,如果被拆的房子是共同房產,則之後分的安置房也是。有多套安置房的,夫妻離婚可以平均分割,確保在總價上雙方持有均等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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