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財產分割股權起訴狀一般需要包含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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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財產分割股權起訴狀一般需要包含什麼內容?

一、婚後財產分割股權起訴狀一般需要包含什麼內容?

婚後財產分割股權起訴狀一般需要包含股份的具體數額等內容。夫妻在離婚時對共有股權的分割,除在雙方協商持股一方繼續持股、向另一方支付相應的對價等例外情況外,必然導致有限公司的股東數量上的變化或股東持股份額上的變化。

二、離婚時分割股權的處理方式

1、對夫妻公司的股權分割。

對股東僅為夫妻二人的公司,夫妻各方工商登記的持股比例可能不一定是各50%,但經過離婚分割往往會使雙方的持股比例相同。

解決了股權分配比例問題後,接下來的問題便是誰來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

(1)如果夫妻雙方均有經營能力,不因離婚而影響共同經營,可保持企業整體不變,直接分割股權,雙方各持股50%,共同經營,二人由過去的夫妻關係變為現在的合作搭檔,像中覆電訊的創始人邰武淳和前妻蘆女士離婚之後對中覆電訊的處理便是如此。

(2)如果夫妻公司中一方離婚前僅是掛名不參與經營也無經營能力,雙方離婚後可將公司股權全部部分歸有經營能力的一方所有,另一方可給對方按公司的資產評估情況進行補償,公司變更為一人有限公司。

(3)如果雙方都主張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夫妻又反目為仇不願意共同經營,可以採取競價補償的辦法,讓補償出價高的一方成為唯一股東,公司變更為一人有限公司。

(4)如果雙方都不願意經營企業,應當先將公司進行清算解散,二人直接分配公司最後剩餘財產。

2、以夫或妻一方名義與他人投資成立公司,夫妻股權如何分割。

這種形式的有限公司,由於涉及第三人,關係較為複雜,好在法律依據比較明確,處理時可直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6條進行:“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依據上述規定,在被分割的夫妻共同股權購買順序上,其他股東優先於該股東的配偶,這是毫無疑問的。另外需要明確的是,夫妻中股東一方也應當優先於其他股東。

若是在結婚之前,一方主體就已經是該公司的股東,那麼此時可以被認定為該股份並不屬於共同財產,而是屬於此特定主體的個人婚前財產。對於其他的情形,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的約定的,該股份在離婚手續時是可以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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