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上訴狀需要包含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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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望權上訴狀需要包含哪些內容?

探望權上訴狀需要包含哪些內容?

探望權上訴狀需要包含的內容有:首先寫明標題要求實施探望權起訴書,其次,原告與被告的姓名、身份證號等信息,以及訴訟請求和事實與理由,最後,寫明受訴人民法院的名稱,和協議時間。對未成年子女,按照法律規定依法享有的對子女探視,進行親情撫養、精神撫育的權利。

二、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

1.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

2.探視權屬於身份權的範疇,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享有的身份權。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於夫妻離婚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它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

3.離婚後對不直接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來説,只是變更行使探視權的方式。

4.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是父母雙方應盡的法定義務,同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對子女的探視也是應有的法定權利,這種權利和義務不能因離婚而消除。

三、離婚後的探視權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38 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探望、關心未成年子女或與其短時間共同生活的權利。離婚後,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探望、關心未成年子女或與其短時間共同生活的權利。離婚後,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視、關心子女或與子女短時間共同生活,可以與子女感情交流,得到精神交流,得到精神上的慰藉;同時,通過探視子女,對子女進行教育,還可以使未成年子女享受到父母雙方的愛,減少家庭破裂給他們造成的心靈傷害,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有利於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 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25 條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第26 條規定: “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若是對方在獲得孩子的撫養權之後,不讓自己探視孩子,那麼可以在書寫探望權上訴狀之後,向當地有權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為了使得自己的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需要提交對方不讓自己探視孩子的切實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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