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的共同財產應該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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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後的共同財產應該如何辦理

離婚後的共同財產應該如何辦理

1、離婚後發現新的夫妻共同財產能夠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分割嗎?

根據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8條的規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分割”。

同時根據這一規定,離婚時未對屬於夫妻共同的財產進行分割的,可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再次分割。那麼離婚之後很長時間了才知道那是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對這種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再次分割有沒有時間上的限制呢?目前的司法解釋還沒有對這個問題明確規定,但從相關的法理來看,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時未分割,仍是處於共有狀態。所以要求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是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因此,原則上,離婚後如果確有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分割,是可以隨時向法院提起分割訴訟的。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在這種情況下,並不是任何時候都可以提起訴訟,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31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算。

2、需要注意的證據事項是什麼?

根據《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如果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隱藏、轉移、變賣財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此類糾紛發生以後,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證據。

(1)新的共同財產存在的證據

首先,主張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必須提交證據證明該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並且是離婚的時候沒有涉及,沒有分割的,否則根據一事不再理的規定,當事人不得要求人民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發現共同財產存在時間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一)》第31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2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所以雙方就再次分割共同財產發生爭議後,如果被告方有證據證明原告方發現共同財產的時間距其提起再次分割共同財產的訴訟日期間隔了2年的話,可以主張時效抗辯。當然,被告必須主動提出訴訟時效已經過了的抗辯主張,人民法院不會主動審查時效問題,換句話説,即使時效確實已經過了,但是當事人不主張的話,人民法院也不會因為時效問題而駁回原告起訴。

相關的案件當事人應積極的提出這類案件的訴訟,保護自身的婚姻合法權益,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遞交這類案件的證據和相關當事人的訴訟書,我國的司法機關對這類婚姻財產案件進行審理,保護公民的合法婚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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