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夫妻共同財產在我國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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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夫妻共同財產在我國應該如何處理?

當代社會,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夫妻共同財產是一個比較常見也是大家比較熟悉的一個名字,夫妻共同財產在平時也是會受到他人的侵犯,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瞭解侵犯夫妻共同財產在我國應該如何處理?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侵犯夫妻共同財產在我國應該如何處理?

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而夫妻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權,又區分為由日常生活所做的決定和非因日常生活所做的決定。因日常生活所做的決定,夫妻雙方均有權做出,是一種當然的代理權,一方所做的決定就當然代表另一方的意見,他人可以認為是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非因日常生活所做的決定,多指夫妻對比較重大的共同財產作出的處理決定。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二、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後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製度。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製採取的是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相結合的制度,並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製。法定財產製中又可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餘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製等。根據我國新婚姻法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製包括了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定婚後所得共同制和第十八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製。

在這邊小編要告訴大家夫妻共同財產是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並且夫妻雙方對於夫妻共同財產是有着平等的處分權利的,如果侵犯夫妻共同財產的話是可以要求相關賠償的。具體的可以諮詢一下當地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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