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9W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以下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首先,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所規定的,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再者,《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規定的六種法定情形之的,

即: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