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適房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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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適房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經適房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雖然經濟適用房尚未辦理產權證,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購房款的,房屋屬於買受入夫妻所有;

2、一方婚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婚後雙方共同支付購房款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

3、一方婚前申請購買並支付部分購房款,婚後夫妻交足購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購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應當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就補交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4、一方婚前購買並已支付全部購房款的為個人財產。雖然房屋產權的登記時間可能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該種情形下,房屋應當購買房產的一方。

二、夫妻共同財產範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三條: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經濟適用房其實也不是小產權性質的房子,只不過從申請經濟適用房到購買經濟適用房是需要一定的時間的,有些人雖然是在結婚之前就遞交了申請書,但一直等到結婚以後才獲得了購房資格,並且購房的款項來也來源於共同財產,這樣房子自然就是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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