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仲裁和行政調解之間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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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仲裁和行政調解之間有什麼區別?

行政仲裁和行政調解之間有什麼區別?

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機關設立特定的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一發予以公斷的制度。而行政調解的概念調解,是指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第三者的主持下,通過第三者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規定,對雙方當事人的思想進行排解疏導,説服教育,促使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互相協商,互諒互讓,依法自願達成協議,由此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活動。

二、行政仲裁、行政裁決和行政調解三者如何辨析

(一)、行政裁決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特徵為:

1、裁決者是法律授權的特定的行政機關;

2、裁決的對象是特定的民事糾紛;

3、它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裁判權的活動;

4、它是行政實體實行的一種特素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機關設立特定的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一發予以公斷的制度。

(三)、行政仲裁是一種民間活動行為。對行政仲裁決定不服,只能提起民事訴訟

(四)、行政調解的概念調解,是指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第三者的主持下,通過第三者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規定,對雙方當事人的思想進行排解疏導,説服教育,促使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互相協商,互諒互讓,依法自願達成協議,由此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活動。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行政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在其行使行政管理的職權範圍內,對特定的民事糾紛及輕微刑事案件進行的調解。調解的範圍包括民事糾紛、經濟糾紛和輕微的刑事糾紛。

在我國人口眾多的國家裏,隨着社會生活的不斷變化,經濟交往的不斷髮展,民事、經濟等糾紛的大量發生是符合客觀規律的。如何解決這些矛盾糾紛,推動社會向前發展,是我們應當思考的範疇。

按照我國現有法律規定,我國調解制度包括法院調解、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三大調解制度體系。此外還有仲裁調解、律師調解等。這些調解互有聯繫、互有區別,構成了我國一套完整的調解的體系。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綜上所述,行政仲裁和行政調解的目的都是為了解決雙方當事人產生的民事糾紛問題,但是行政調解是基於糾紛雙方達成諒解和共識後自願執行,而行政仲裁具有一定的行政強制約束力,如果當事人對於仲裁結果不服,還可以向法院起訴上告來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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