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有公證書的作用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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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有公證書的作用是什麼

一、離婚財產分割有公證書的作用是什麼?

1、有利於保障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

如果一對情侶貧富懸殊且認識的時間也不長,那麼,在結婚時,為了防止經濟條件差的一方是為錢而來跟富裕的一方結婚,在婚前辦理財產公證將是非常理性的做法。一旦將來發生爭執,感情破裂,就不會為財產問題爭吵,也不會使富裕的一方因離婚而失去過多的婚前財產。

夫妻互敬互愛,同甘共苦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這有利於家庭和睦、社會安定,然而在現代社會,這是理想主義,它看完美,而實則隱藏着矛盾和糾紛。這樣的一紙公證,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婚姻發生裂變時,即可按照公證內容,明確分配,在很大程度上有利於保障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

2、有利於防止和減少糾紛的發生

在這個法治社會裏,一切都講究證據。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婚前財產公證起到一個證據作用,它可以減少發生糾紛的可能。當然,是否選擇婚前財產公證,完全是雙方當事人的選擇。隨着社會的發展,由於婚姻財產引起的糾紛問題呈上升趨勢。

正是因為大多數的情侶在結婚的時候根本就不會想到有一天會為財產問題發生糾紛,只看到了眼前的幸福,而沒有想到將來的麻煩,因此,大部分人根本不會去為自己的財產在婚前做一個公證。等到發生糾紛的時候,才發現為時已晚。總之,婚前財產公證對我們中國人來説還是一個比較新鮮的事物,在婚前進行財產公證有助於家庭的穩定和社會的發展。

3、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審判效率

離婚率逐年上升,而且大多涉及到財產糾紛。在離婚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當事人已就離婚達成了一致協議,只是因為無法就財產的分割問題達成一致而起訴到法院的。

在庭審中,特別是調解階段,經常看到原被告及其親屬為了爭取各自的財產份額而吵得面紅耳赤,他們“公説公有理,婆説婆有理”。但是因為在法庭上都是講證據的,因此,在很多時候,有的當事人因為缺乏足夠的證據而在財產問題上吃了虧,但是也是毫無辦法,因為判決只能依法進行。

二、公證書可以撤銷嗎?

公證書可以通一定的法定程序並滿足法定條件方可撤銷,但只能是“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才能予以撤銷,在具有前述法定條件的情況下,由公證機構依法撤銷,故,當事人或其公證書的利害關係人是不能單方撤銷公證書的。

具體法律依據是: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公證活動相關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起訴請求變更、撤銷公證書或者確認公證書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可以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

2. 《公證法》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3. 《公證程序規則》第六十一條當事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

另外, 要想撤銷正常的公證委託書,委託人只能收回公證過的委託書,消除受託人的權利外觀,別無他法。若沒有從受託人處收回公證過的委託書,第三人就有理由認為受託人根據委託書承載的事項辦理相關事宜具有法律效力。

既然能夠拿得出公證書,法院根本就不會再審理離婚時候的財產分割,公證書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離婚的時候因為財產問題引發糾紛,公證書不可輕而易舉的被撤銷,就算是要撤銷公證書的,人民法院也沒有這一權利,只能到公證機構去辦理撤銷,有合法財產約定的,誰都不能輕易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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