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非財產分割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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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非財產分割是否合理

離婚協議中非財產分割是否合理

《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以此類推,該協議應當得到支持。另一種意見認為,該協議不應得到支持。理由是:《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四條中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雖然該條只是針對離婚協議中最常見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條款的生效條件問題作出了規定,但並不能由該條得出即便登記離婚或到法院協議離婚的條件沒有成就,而非財產分割條款仍然生效的結論。

《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該離婚協議並沒有生效,對夫妻雙方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而且,《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四條只是針對離婚協議中最常見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條款的生效條件問題作出了規定,但並不能由該條得出即便登記離婚或到法院協議離婚的條件沒有成就,而非財產分割條款仍然生效的結論。從現實生活和審判實踐看,夫妻一方為實現協議離婚在財產分割方面所作的任何對己不利的承諾,都以協議離婚成功為生效條件。一旦協議離婚最終未果,夫妻一方當然可以反悔,不承認上述對己不利承諾的效力。除了財產分割協議之外,夫妻一方為促成協議離婚,還可能在離婚協議中作出其他對己不利的承諾。這些承諾在離婚協議中的主要表現就是非財產分割條款。既然這些非財產分割條款都是夫妻一方為實現協議離婚所作的對己不利的承諾,那麼其與司法解釋中所言的財產分割協議在本質上並無不同。

離婚財產的分割有關的法律會提供具體的條例,但是問題的關鍵是自己利益維繫存在一定的爭議,自己需要多加的瞭解實際上情況,否則自己的事情處理就會存在不小的麻煩,對於非財產的分割,自己需要更加註意的法律上的細節,畢竟此類問題存在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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