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財產分割債務是否合法?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5W

離婚協議財產分割債務是否合法?

一、離婚協議財產分割債務是否合法?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債務的條款必須是在債權人知曉並且同意的基礎上才是合法的。不管是當事人雙方協商還是法院判決,都可能損害債權人的權利,因此對於雙方均認可的共同債務或轉移承擔的單方債務,都應徵得債權人的意見。

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夫妻債務分擔問題時,一般先由夫妻雙方協商對債務的分擔,然後法院加以確認,協商不成時,再由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財產狀況判決。

最高院《婚姻法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所得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同樣,夫妻也可以約定雙方的共同債務由個人承擔,此是雙方當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該約定也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是對債權人並不具有約束力。因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根據“債務的轉讓得經債權人同意”的民法精神,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間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所以,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而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更是屬於“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無效民事行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對債務作出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雖然約定其共同債務只由一方承擔,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綜上所述,離婚協議的財產分割問題往往都會涉及到債務應當怎麼償還的事項,而離婚雙方的確可以在協議中規定好償還的方式,但是因為債務最終關係到債權人的利益而為了防止其受損害就必須讓其知曉才能夠保證債務分割的有效性。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