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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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符合法律規定的話也是有效的,因為雙方有可能是在結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願約定的對於夫妻共有財產的處理,只要此份財產分割協議完全是雙方自願的,在離婚的時候就應該按照婚內的約定分割財產。如果是婚內強迫簽訂的話就無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離婚前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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