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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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否有效?

一、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否有效?

在沒有辦理離婚證之前,都是無效的,附登記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的,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該離婚協議並沒有生效,對夫妻雙方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

按照合同法,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法律效力體現為二: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並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於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後,可申請執行。

所以,財產分割協議後不得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財產分割協議是協議離婚的一部分,與離婚訴訟是兩種完全獨立的離婚制度,二者在具體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貫穿了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每一個環節。在財產分割協議中,一方可將自己的財產以財產分割的名義給予對方都可(與此對比,訴訟離婚中則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一方個人財產只能出於其他理由。)。承接離婚協議中的自願原則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能作為協議離婚的一個環節而不可獨立於協議離婚之外,不能用於訴訟離婚中。

二、協議離婚可以委託嗎?

協議離婚也叫“雙方自願離婚”,是指當事人達成離婚合意並通過婚姻登記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徵,一是當事人雙方在離婚以及子女和財產問題上意願一致,達成協議;二是按照婚姻登記程序辦理離婚登記,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婚姻關係。協議離婚必須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是與身份相聯繫的嚴格的法律行為,有強烈的人身性,只能由具有夫妻身份的當事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進行,決不允許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協議離婚,更不允許他人冒名頂替辦理離婚手續。有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協議離婚情況的,婚姻登記機關要對行為人給予嚴肅的批評教育,指出其行為的錯誤和違法性,駁回離婚請求,不予登記。

為了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離婚當事人可以找律師諮詢相關法律問題,委託律師代寫離婚協議,律師也可以代理雙方的離婚事宜,只是到民政部門辦手續時離婚雙方必須親自到該民政部門辦理。

離婚的時候不能夠委託進行,因為離婚是雙方自願的才可以,所以特徵也是當事人雙方在財產和子女撫養的問題已經達到一致,並且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程序辦理了離婚登記,同時對離婚協議表示認可,這樣才能夠解正常的除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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