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隔離婚姻個人財產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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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隔離婚姻個人財產的條件是什麼?

一、保險隔離婚姻個人財產的條件是什麼?

保險隔離婚姻個人財產需要滿足能證明購買保險的錢是並非是共同財產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五條“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二條: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二、突破保險的債務隔離作用的法理

首先,無效合同及可撤銷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會限制其對投保前已有債務的隔離。如保險公司與投保人惡意串通,辦理投保,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屬無效合同;如保險公司不知情且受益權歸第三人享有,則投保行為可能因為損害債權人,債權人可適用《合同法》關於撤銷權的規定,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覆》規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髮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據此,既然社保性質的退休金可以被強制執行,保險受益權同樣不例外。

然後,在投保為善意的情況下,事後為保護債權人利益,強制解除合同並扣劃保險單現金價值也並不是於法無據。保險事故未發生之前,投保人享有單方解除權及現金價值,實際上使投保人擁有了一項不完全同於保費所有權的財產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五條“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因為法院強制執行的本來就是屬於投保人的權利,故無法成為排除強制執行的理由。

並且,通過投保進行債務隔離本身就存在正當性問題,與公平、誠信等民法基本原則存在相沖突之處。法官作為社會人,基於生活經驗、個人情感更容易對債權人產生同情,同時,債權人也更容易讓法官相信,如果他的利益沒有得到維護,會引訪信訪等足以對法官形成壓力的行為。

對於那些合法購買的保險,是可以相對的隔離夫妻的債務的。對於想要通過購買保險使得對方不得處分自己的此部分財產的行為,在很多的情形下都是不能達到此目的的,這是由於對於夫妻雙方而言,有時購買保險的錢也是屬於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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