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的財產離婚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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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方婚前的財產離婚怎麼分?

夫妻一方婚前的財產離婚怎麼分?

通常情況下,婚前財產屬於一方個人所有,離婚時不予以分割,離婚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夫妻兩人是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制,那麼對於婚前財產便按照約定的方式予以分割。

當雙方未約定夫妻適用何種夫妻財產製時,雙方適用自動適用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

法定共有財產的範圍主要包括: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工資、獎金;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通過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雙方在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不管房屋不動產是否登記在一方名義下。

當兩人自願結婚成為夫妻後,兩人之間就存在有了婚姻關係,婚姻關係最大的特點就是財產關係具有共同性。以結婚時間為中間點,結婚前已有的財產是婚前財產,結婚後再獲得財產是婚後財產。這樣主要是為了保證婦女的權益,因為在婚姻關係中,通常情況下,婦女的收入會低於男方。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如果雙方都沒有過錯,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平分,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仍然歸個人。對財產分割有影響的,不在於誰先提出離婚,而在於誰對導致離婚有過錯。合理的分割財產是處理好離婚問題的關鍵,無論是哪一方提出離婚,離婚中的財產都要嚴格依據《民法典》來,一切的財產分割都要公平公正,如果是經過法律程序的更是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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