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後超生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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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後超生的情形有哪些?

再婚後超生的情形有哪些?

一、再婚後屬於超生的情形

就目前規定的再生育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處理:

(一)夫妻雙方均屬農村居民,只生育一個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縣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批准錄用的人員;

(二)城鎮居民(非農業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後,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將户籍遷移登記為農村居民的;

(三)經批准再生育,懷孕後無緊急情況未經縣級或者不設區的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擅自人工終止妊娠的;

(四)遺棄子女或者送養子女後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嬰兒死亡或者殘疾,或者謊報嬰兒性別、謊報嬰兒死亡的;

(六)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收養子女的;

(七)違反本條例再生育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再婚的家庭是否可以生孩子

目前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沒有全國統一的標準,存在地方性法規不一致的情況。為避免地方性立法的不平等,需要在更高位階的立法上儘可能統一標準。根據現行法律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經設區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的病殘 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第一個子女有殘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雙胞胎、多胞胎均有 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但該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後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鑑定患不孕症,依法收養子女後又懷孕的;

(六)夫妻雙方為獨生子女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八)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只生育一個子女且是女孩的;

(九)雙方均系歸國華僑或者在內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個子女在內地定居的。

再婚(remarry)是指再次結婚。再婚在我國經歷了先秦(現象普遍存在,儒家思想中禁止再婚)、秦漢(行為依然存在,但是限制思想進一步系統化)、魏晉南北朝(法規沿襲前朝,言論有所放寬)、隋唐(再次放鬆)、宋代(法律條文的固定少動和禮教思想漸趨嚴酷下社會風氣的改變)、明代(較唐代更為寬鬆)、清代(婦女改嫁要受到強大的宗族阻力,法規也有刑法的規定)至國民時期(廢止了關於妻子再婚必須服完夫喪的規定)的發展。

根據國家規定,我們國家再婚是否再生育子女屬於超生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雙方已經分別有子女的話那麼是不允許的,如果其中有一方沒有子女可以申請進行再生育子女,而且每個省市的規定不一樣,也要根據所在的相關法律規定具體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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