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離婚後提起訴訟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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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離婚後提起訴訟的情形有哪些

一、登記離婚後提起訴訟的情形有哪些

1, 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

2, 登記離婚後,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3, 登記離婚後,一方對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返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4, 登記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佔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二、離婚登記時要審查什麼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工作人員應查明:

①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

②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③離婚是否確實出於雙方自願;

④對子女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

⑤對財產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等等。

如登記機關發現離婚的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應給予批評教育或不準予登記。違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防止輕率離婚和假離婚,工作人員應對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當事人進行思想教育和調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當進行認真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雖然這是法律為防止登記工作久拖不決而提出的時間要求,但客觀上也給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冷靜的進行考慮,在審查期內,如果雙方當事人對重歸於好取得共識,應准許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

無論是登記離婚還是訴訟離婚,之後其實都是允許當事人再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但是實際因為情況不同,自然法律方面的要求也就不一樣。而在登記離婚之後,也就是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要是出現一方反悔不履行離婚協議的情況,這個時候起訴到法院自然是無可厚非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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