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保證合同規定有哪些重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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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的保證合同規定有哪些重大變化?

民法典中的保證合同規定有哪些重大變化

(一)約定不明連帶保證改為一般保證;

(二)共同保證人之間不能相互追償

《民法典》未提及連帶共同保證人之間的追償權。同時《民法典》第178條明確規定,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民法典》否認了共同保證人之間的當然的追償權,而留給當事人自行約定。在共同保證人之間沒有約定連帶責任的情況下,共同保證人之間不可以相互追償。這一修改將在很大程度上減少共同保證人之間的相互追償訴訟。

(三)混合擔保中的追償權與優先權的變化

《民法典》第392條規定 區分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和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在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但沒有規定可以向其他擔保人追償。

(四)保證期間規定的變化

民法典實施後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只有六個月不再是兩年。

《民法典》第692條第2款規定,“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實踐中,有些金融機構在保證合同中與保證人會作出這樣的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債務人將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

按照《民法典》第692條的規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二、民法典修改的依據是什麼?

(一)立法價值取向的變化,由側重於保護債權人轉而側重於保護保證人

(二)均衡各方利益。法律是利益衡平的藝術。公平是法律的追求。

(三)更趨合理。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一直糾結,就像雞生蛋還是蛋生雞一樣,一直困擾人們,無法完全解決,但民法典做到了儘可能的解決。

《民法典》是以條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規則來規範各式法律行為、身份行為。民法典的誕生,是法律建設的巨大進步,更加趨於合理合法的境界,是法律建設過程中的巨大一步,社會成員應該尊重《民法典》,踐行《民法典》,共同維護《民法典》的權威,推動我國法制建設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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