鬧離婚財產應該怎麼進行分割?
一、鬧離婚財產應該怎麼進行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及一方所得的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法律另有規定外,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的財產在離婚時需分割。共有財產一般應該均等分割。
除夫妻約定、《婚姻法》第18條及司法解釋的特別規定外,婚姻法將夫妻的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個人特有財產規定為個人所有。個人財產,規定範圍後離婚時歸一方所有,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個人財產。
二、離婚方式具體有哪些?
協議離婚:
僅指當事人雙方協商並自願達成離婚協議,向所在轄區的民政機關,提出協議離婚申請。
1、一般需要結婚登記證、照片、協議離婚書等。
2、要求所達成的協議事項有: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如果僅就子女撫養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財產部分也可另行解決或者訴訟分割。
3、民政機關發給離婚證,夫妻關係消滅。
4、該《離婚證》效力既定,無待定之談。如果一方反悔或者質疑該離婚證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並駁回。
5、如果一方對協議中子女撫養、財產等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以以協議內容,向人民法院提出變更或分割訴訟。
如果夫妻雙方需要進行相關的離婚,首先夫妻雙方在婚內期間的所有收入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雙針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必須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確定。一般都是遵循男女平等和涉及到照顧子女和女方來進行的一系列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