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2年不孕 - 財產應該怎樣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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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2年不孕,財產應該怎樣進行分割?

一、結婚2年不孕,財產應該怎樣進行分割

在審判實踐中,具體而言,分割財產應遵循以下原則;

(1)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尊重夫妻雙方的意願,在一方願意放棄全部或一部分財產權時,只要不危害國家、集體、社會和他人合法權益,應當允許。

(2)男女平等原則。我國法律規定男女平等。那麼,在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就應遵循平等原則,平等分割。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對因一方重婚、通姦、虐待或實施暴力等傷害另一方及其親屬等行為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要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

(4)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這是從保障婦女、兒童權益角度出發的,女性的經濟能力、生活能力等方面相對男性的,會弱一點,因此,需要適當照顧女方利益。照顧子女的利益,也是為了保障子女成長的需要。

(5)有利生產與方便生活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注意從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的需要角度出發,不能損害財產的經濟效用和價值,對不能分割的,則應作價補償給對方。因此在離婚時會根據個人的不同情況進行財產分割。

現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到第一千零六十五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 。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在我國合法結合的婚姻當事人雙方,在因為不孕進行離婚時,相關的婚姻財產需要當事人進行協商處理,如協商處理不成的。我國的當事人雙方可以進行相應的訴訟辦理,解決這類事件,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這類事件的相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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