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比例與夫妻財產約定是一回事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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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比例與夫妻財產約定是一回事麼?

出資比例與夫妻財產約定是一回事麼?

出資比例與夫妻財產約定不是一回事,持該種觀點的主要依據在於:儘管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可以通過協議方式,對婚前、婚後的財產歸屬、佔有、使用、管理、處分、收益進行約定,但這種約定財產製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否則,便屬於無效。

根據公司法的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要求的是兩個以上的不同所有權的出資構成,即每個股東應是其出資的所有權主體。目的是為了防止股東借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來規避其本來應當承擔的無限責任或其他義務,避免損害債權人及其他權利人的利益。正因為如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995)第303號《關於公司登記管理中的幾個具體問題的答覆意見》第5條規定:“家庭成員出資設立有限公司,必須以各自擁有的財產承擔相應的責任。登記時需提交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或協議”。顯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各以股東名義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提供其出資屬各自所有的書面約定。特別是在公司為兩人股東的情況下,如果夫妻兩人股東不能提供這種書面約定,其後果將是藉助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將公司以獨資的私營企業對待,由夫妻以公司財產及夫妻其他共同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沒有書面約定或雖有書面約定但約定不明確的,則根據不同時間的不同所得確定應屬夫妻共同財產或一方的個人財產。根據這樣的方法,在本案中,如果被告李啟銘不能提出歸個人所有的書面約定證據,則雙方對公司的出資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按此性質進行分割。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要是想要共同出資投資一個項目或是股票證券類的金融投資,最好事先書面約定,約定一下出資數額、日後收益分配、股權等事宜,免得夫妻一場,到最後曲終人散的時候還得法庭上爭辯。而且要是沒有約定,也會被人利用夫妻共有財產的名義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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