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未分配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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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離婚時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 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基於上述規定,離婚未分配財產的處置主要涉及一下類型:

離婚後財產未分配應該怎麼辦

1、遺漏財產:協議離婚中遺漏屬於夫妻共同的財產,或當事人約定仍對部分財產維持共有的,按照司法解釋規定可以請求再分,可以協商,也可以到法院起訴,屬於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無時效限制。

2、隱毀財產: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後,如一方發現另一方在離婚前、離婚時有隱匿、瞞報、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可以另行起訴請求分割對方隱匿或轉移的共同財產,或索賠財產損失,訴訟時效為自發現財產權被侵害之日起兩年之內。

3、反悔協議:一方對生效《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約定反悔,如果簽署《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或脅迫的情形,可到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原來的財產分割條款,但應當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行使,一年期間屬法定的除斥期間,過期不受司法強制保護。

4、分割不能:協議離婚時,共有財產不具備分割條件,或者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因某項財產存在客觀上不能分割的情況,雙方約定在一定期限內持續共有或者法院調解或判決認定當事人可以另案處理的,當分割條件具備時,由當事人可協議分割或起訴申請再行分割。

5、違約責任:一方離婚後不履行協議中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另一方可起訴要求確認《離婚協議》的效力,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遵從一般兩年訴訟時效);法院調解書或判決書的執行,可申請法院強制。

一方如對離婚協議反悔的,應該説明自己的實際情況,在一年內進行辦理,辦理時應該説明對方具有隱藏、不共、藏匿等違法行為。人民法院在開庭前應該協調雙方,協調不成的應該按照法律規定和案件事實進行判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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