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後孳息問題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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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解除後孳息問題的規定是什麼?

合同解除後孳息問題的規定是什麼?

孳息採交付主義,交付前產生的歸出賣人,交付後產生的歸買受人。所有權保留特約的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後仍保有所有權,買受人在交清最後一筆貸款後始得到標的物所有權。那麼在標的物交付後至交清最後一筆款項前的這一段期間內,標的物所產生的孳息應歸買受人所有,而不是歸出賣人(所有權人)所有。所以説,對孳息歸屬權採交付主義與所有權人主義的差別,典型地體現在所有權保留的買賣合同中。

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規定了風險轉移的基本原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風險負擔,是指非可歸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原因,標的物發生的毀損滅失的損失承擔。風險轉移採取交付主義,不僅適用於動產,而且也適用不動產。

(一)交付主義:不同交付方式下的風險負擔:

1、現實交付情形下,若為送貨上門,自貨交買受人處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若為上門提貨,自貨出出賣人處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若為代辦託運,自貨交承運人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

2、指示交付情形下,自物權憑證交付給買受人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

3、簡易交付情形下,自合同生效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

(二)例外:因買受人原因交貨遲延的;出賣人瑕疵履行的;路貨買賣;交貨地點不明確的;買受人受領遲延的。另外,注意兩個問題:出賣人未交付物權憑證以外的標的物單證、資料的,不影響風險負擔轉移(第147條)。買受人承擔風險負擔的,不影響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同解除有什麼法律後果

1.返還財產所產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財產佔有期間為維護該財產所花費的必要費用;

3.因返還財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其他補救措施,包括請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的措施。

解除合同後損害賠償的範圍是什麼?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同解除後的損害賠償範圍可以採用以下方式確定:

1.協議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在協議中免除了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生效後,不得再請求賠償。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不可抗力發生後,應當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而沒有采取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解除只向將來發生效力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合同受到的損失;解除溯及既往的,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因訂立合同、準備履行合同和因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

4.損害賠償額應當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其實在我國的民事合同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孳息採交付主義,交付前產生的歸出賣人,交付後產生的歸買受人。在日常生活中,買賣合同是比較常見的合同之一,買賣合同也存在一定風險,那麼買賣合同孳息歸誰所有,關於買賣合同風險誰承擔的法律規定我們也是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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