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房子怎麼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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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房子怎麼判定?

隨着我國社會的發展,女性的獨立性也越來越強還有通信的發達,讓人們認知到很多東西,其中各樣各樣的原因,造成了離婚率居高不下,並且近幾年,離婚率更是越發增加。但是對於離婚時,人們最在乎的就是金錢與房產問題了,這時候,就由小編為您整理出一篇關於夫妻離婚房子怎麼判的文章。

一、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

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

二、重婚期間財產處理: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同樣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法律規定。

三、婚前財產、父母贈與財產: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個人婚前財產,不參與分配,反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房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平均分配。不能分割的可以折價以現金的方式進行分配。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四、夫妻財產約定製:

夫妻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房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按照約定判定,但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共同所有進行判定。夫妻對婚姻關係期間所得的房產以及婚前房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五、財產照顧原則:

婚姻法》第四十二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確實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雙方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照顧弱勢一方的原則進行判定。

六、惡意處分財產懲罰原則: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判決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七、離婚後再次分割財產時效:

當事人離婚後,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八、離婚協議財產分割合同有效: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對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九、婚前承租、婚後購買房屋: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離婚時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按以下情形判決:

①、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②、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③、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對離婚時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協商不成時,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十、何種情況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也能分割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利益行為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十一、贈與財產分割: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法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也就是説按《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上術規定。

十二、父母出資購房分割: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十三、夫妻貸款購房分割原則: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原則,同時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若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十四、夫妻出資,以父母名義登記房產分割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做為債權處理。

十五、夫妻財產分割協議並非都有效: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十六、夫妻訂立借款協議處分財產: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另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十七、離婚時未涉及財產分割原則: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夫妻離婚房子怎麼判?這個問題可以説是根據您自身的情況來決定最終情況。不過這裏小編温馨提示:為了雙方不避免的糾紛,有些事情是可以雙方私下商定的,如果實在解決不了,那麼再另行法律程序便可。希望以上內容能給你帶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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