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購買的房產歸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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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購買的房產歸誰所有?

現實社會中,婚前買房用作結婚新房的現象越來越普遍,那麼,婚前購買的房產歸誰所有呢,關於婚前財產,又該如何證明呢?對於這些問題,下文都將為您一一做出介紹,請您閲讀了解。

1、根據新的婚姻法,結婚前買的房子屬於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正常情況下是不進入離婚訴訟的財產標的。但是這並不是絕對的。新婚姻法公佈實施後,法律明文規定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對房屋所有權的認定通常以產權證登記的名稱為準。如果房屋購買是在結婚登記之前,則房產歸個人所有。

2、如果是貸款購房,就需要嚴格界定房屋購買時間及還款時間,即婚前一方購房,婚後還貸的,在離婚時可以認定房屋所有權歸為一方所有,但因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還貸款,應根據夫妻共同還貸款的金額要求房屋所有一方付給另一方一半的補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規定,“對夫妻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有關解答,予以妥善處理。但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依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佈的同類住房標準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如果夫妻雙方婚前存在同居,就需要靠具體的舉證來證實房產的歸屬。

3、現實中有很多情況是父母為子女買房,此時房屋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4、很多當事人認為自己父母在自己結婚前購買的房子,就是屬於自己的財產,但一般在當事人結婚時,當事人的父母會告訴媳婦説,這套房子是給你們結婚用的。所以,如果媳婦有人證或物證證明時,法院可能會引用這個司法解釋的第一款,認為這是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房產。也就構成了夫妻共同財產。而在實踐中這種情形非常多。這時舉證成為重要的問題了。

本站小編為您整理這篇文章,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從上文中可以看出,關於婚前房產的歸屬問題不能一概而論,應該根據買房的具體情形來確定婚前房產歸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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