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間財產 - 離婚後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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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間財產,離婚後怎麼分?

目前,社會上有很多對夫妻都是在分居了一段時間後離婚的,此時雙方離婚也是有兩種方法可供選擇,但不管是怎樣的方式離婚,都需要對分居期間取得的財產做出處理。那麼分居期間財產,離婚後怎麼分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分居期間財產,離婚後怎麼分

我國現行《民法典》未對夫妻分居期間的婚姻當事人各方所得財產的所有權作出規定,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條的立法精神,夫妻分居期間各方所得歸夫妻共有。這個規定有悖於公平合理原則,夫妻關係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統一,在夫妻關係中,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承擔是對等的。分居期間雙方互不履行義務,如將分居前的權利認定為夫妻共有,有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相違背。

二、夫妻分居幾年可以離婚

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在繼續維持其夫妻關係的情況下,停止共同生活,並各自建立屬於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狀況。應准予離婚的參考條件之一的分居應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一)、分居是因感情不和

造成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很多,有因夫妻倆的工作單位分屬兩地致使夫妻分居(例如農村普遍存在的年輕夫婦分處異地打工);有的是子女在外唸書,夫妻有一人專程前往異地照顧;有的是一方在監獄服刑造成的夫妻分居;上述情形均不符合民法典中規定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的原因要素,不能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參考條件。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不需以分處異地為標準,即使是在同一所房子中,因感情不和夫妻倆分別在不同的房間居住,相互之間經濟分開,只要有足夠的證據,或是對方承認,也可認定夫妻是因感情不和分居。

(二)、分居應達兩年或兩年以上

民法典對此只作簡單概述,筆者認為分居期間應適用中斷。如一對夫妻因感情不和,一方獨自另處生活,已達兩年十一個月,這期間除共同照顧子女的生活與教育外,夫妻間沒有履行任何夫妻義務,但在最後一個月中經親友從中調和,獨自生活的一方又重新回家與另一方共同生活,不管他們重新在一起生活時間長短,他們分居的期間應中斷。即使第二天又因感情不和處於分居狀態,夫妻間的分居時間應重新計算。

(三)、以夫妻感情破裂為前提

“分居兩年”只是一個參考條件,不是絕對條件。實踐中,有將“分居兩年”等同於夫妻感情破裂的誤論。有的夫妻是因對方有某種惡習影響了感情,造成分居達兩年或兩年以上,起訴離婚是因對對方改掉惡習缺乏信心。如被告能夠表示改掉惡習,並有足夠的可能。這種情形應認定夫妻感情並未破裂,不應屬於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夫妻在分居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如果事先沒有約定的話,此時一般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那麼在離婚的時候就要做出分割,通常情況下是在離婚夫妻之間均等的來分割。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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