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可以隨時分割財產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合夥企業可以隨時分割財產嗎

一、合夥企業可以隨時分割財產嗎?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也不能隨時要求分割企業的財產,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合夥人退夥的,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也就是説,當合夥企業發生某一合夥人退夥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對其退還財產份額,因而合夥人也只有在其因各種原因退夥的條件下方有權要求企業分割財產,退還其出資及其他合法權益。

全體合夥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按協議約定的出資比例或債務承擔比例分擔,或盈餘分配比例承擔,但應考慮造成虧損合夥人的過錯責任。對合夥人退出合夥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夥債務的,退夥人對原合夥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夥人已分擔合夥債務的,對其參加合夥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合夥人退夥時分割合夥的財產應當包括合夥時投入的財產和合夥期間積累的財產,以及合夥期間的債權債務。入夥的原物退還時原則上退還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折價處理。合夥終止時,對合夥財產的處理以協議為準,協議未約定的,以出資額為依據;等額的,由多數人決定;不等額的,按出資額佔全部合夥額多的意見處理。

二、合夥企業的特徵

1、生命有限。合夥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夥人簽訂了合夥協議,就宣告合夥企業的成立。新合夥人的加入,舊合夥人的退夥、死亡、自願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夥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夥企業的成立。

2、責任無限。

3、相互代理。

4、財產共有。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任何一位合夥人不得將合夥財產移為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夥人僅有權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夥財產。

5、利益共享。合夥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如有虧損則亦由合夥人共同承擔。損益分配的比例,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規定;未經規定的可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攤,或平均分攤。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夥人,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不分攤損失。

三、合夥人義務

1、出資義務。出資是合夥人承擔的首要義務。合夥人應以自己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出資,並應嚴格按照約定的方式、數額和期限出資。否則,就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各合夥人按照合夥合同實際繳付的出資,為其對合夥企業的出資;並且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不負有增加出資的義務。當然,依照合夥協議約定或全體合夥人決定,合夥人可以增加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2、承擔合夥事務的義務。這既是合夥人的義務,實際上也是合夥人的權利。設立合夥業務執行人的,業務執行人應認真履行職責,按照約定向其他合夥人報告有關情況並接受監督檢查。一般合夥人查閲賬簿,對合夥事務進行監督、檢查,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務,這些都是履行承擔合夥事務義務的形式。

其實合夥企業本來就特別容易散夥,幾位合夥人對企業的經營策略產生矛盾了的情況下,只要有其中一位或者幾位合夥人主動提出來要退夥的,法律上對合夥人退夥並沒有什麼特別嚴格的要求。可是合夥企業的財產是共有的,不是某一位合夥人可以隨便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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