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婚前按揭房加名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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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婚前按揭房加名也沒用?

是否婚前按揭房加名也沒用?

婚前按揭房加名也沒用,離婚時房子的所有權仍屬於付全款並且已有產權登記的那一方。對於房貸未還完之前,房產證在銀行手上,而抵押中的房產加名或減名為影響抵押權人押品風險,所以銀行為了保險起見,是不會讓產權人和產權發生任何變化的。如果還完了房貸,房產證在自己手上,別説給你50%的產權了,就是把房子都過户到你名下都是沒問題的,只要對方願意。因此如果是房貸未還完之前,房產證上是不能加減名字的。債權人變化會給銀行帶來很大的風險,銀行是不會同意的。要加名字的第一個條件就是還完房貸。

二、婚前財產法律規定是什麼?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在當代社會現在很多的人員,他們在購買房屋的時候都是利用貸款這種方式來進行購買的,所以很有可能就會出現在還沒有結婚之前就已經付了首付,但是婚後是用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償還的這種現象,那麼他就應當是在對婚後部分來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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