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三年離婚財產是婚前財產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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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三年離婚財產是婚前財產怎麼辦

夫妻雙方離婚以後,一般來説,會將夫妻間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在現實生活當中,有些夫妻在結婚三年以後,就因為各種不適應選擇離婚,但是結婚僅僅三年,在財產分割時,如果有些財產是屬於自己的婚前財產,法院會如何判決很多人不清楚。所以,小編針對結婚三年離婚財產是婚前財產怎麼辦的問題做出介紹。

一、結婚三年離婚財產是婚前財產怎麼辦?

在1993年最高法公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2001年頒佈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規定,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當舊的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有衝突時,舊的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就自然失效了,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規定為準。

綜上所述,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不管夫妻雙方在一起生活了多少年,也依然是個人財產,不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二、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在上述的資料當中,有關結婚三年離婚財產是婚前財產怎麼辦的問題,可以看出,在我國,不管是夫妻結婚多少年,只要是自己的婚前財產,就是屬於自己的私有財產。法院離婚案件審判的時候,對於財產的分割,也是針對於婚後夫妻共有的財產進行分割的。而且,夫妻共有財產的範圍,我國法律中也有着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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