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的判定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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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的判定標準是怎樣的

男女在戀愛期間互贈禮物、錢財這些其實都是很正常的,但其中並非所有的都會被認定為結婚彩禮,畢竟結婚彩禮的性質就不一樣了,在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下,其實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結婚彩禮。那彩禮的判定標準是怎樣的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 彩禮的判定標準是怎樣的

彩禮主要表現形式應該界定為禮金,即現金為宜。男方為了表達情意,給予女方的皮包、衣服、化粧品等不宜界定為彩禮,他們應是男方主動的饋贈,一經送出,不能撤銷,若要求法院返還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在婚約財產返還之訴中也不能判決返還。因為在當今社會上,男女之間以上禮物互送也並不鮮見,雙方也並不見得就一定要以將來組建家庭為目的。值得注意的是,不少法院在界定彩禮的範圍時,將男方送與女方的首飾、戒指也定為男方的饋贈品,在婚約財產返還之訴中不作返還處理,筆者認為是錯誤的。因為男女之間贈送首飾、戒指已經超出了人們認為的一般友誼範圍,只有以結婚為目的的男方才會送女方此類物品,因此他應是彩禮以外應予返還的婚約財產,而不再是一般意義上的饋贈品。

二、彩禮有什麼要求

彩禮表現的數額不能過大。過大則具有買賣婚姻的性質,不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彩禮説到底只是男方及其家庭對女方及其家庭表達締結婚姻的誠意形式,相當於男方向世人宣佈:某某已經與我確立了戀愛關係,我們二人將來要走進婚姻的殿堂,其他人不能再與女方談戀愛交朋友,男方也不再與其他的女孩子談戀愛交朋友。既然二人最終都要一起走進婚姻的殿堂,男方拿出過多的彩禮給予女方及其家庭,如若超出男方的經濟實力,最後影響的還是結婚後夫妻二人的家庭生活質量;女方及其家庭向男方索要過多的彩禮,女方家人則涉嫌把女兒當商品出售,借婚姻攬財。但彩禮數額多大才不至於變成買賣婚姻性質,並無定論,一般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水平而論。目前,我國中等發展水平地區的彩禮數額以2—5萬元為宜,過大則應認定為買賣婚姻性質。

其實可以幫助當事人更好的區分是否屬於彩禮,這對糾紛的處理其實也是有幫助的。當然,在夫妻離婚之後,如果男方要想女方返還彩禮的話,則必須要提供證據證明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當中的規定的情形才可以,否則也是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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