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彩禮規定的彩禮錢一般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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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彩禮規定的彩禮錢一般是多少?

結婚時,親戚朋友會來祝賀,按照各地的習俗,會給結婚者送彩禮,雖然這些羣體沒有義務贈送彩禮,但是結婚方有時會認為給錢比較少,故而與賓客發生糾紛。所以結婚彩禮吧針對此種問題,對結婚彩禮錢一般是多少進行了討論。

一、結婚彩禮規定的彩禮錢一般是多少?

目前我國法律中並沒有關於結婚彩禮的相關規定,彩禮是民間習俗,因此具體的數額應該由雙方協商進行確定。但是如果因為給付彩禮造成給付人生活困難或者雙方並未領取結婚證的情況下,是可以要求退回彩禮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父母或他人違背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而強迫包辦婚姻和以索取財物為目的,違反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而強迫結婚的買賣婚姻,一方要求離婚的,如果婚後雙方沒有建立起感情,應准予離婚”。

二、法律規定

不應認定為結婚彩禮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彩禮在一定條件下予以返還的處理原則。在司法解釋中作出這樣明確規定顯然是基於我國鄉村普遍存在的彩禮習俗的現狀,是一種務實性的司法妥協。

由於司法解釋中引用的“彩禮”是一個非法律概念,在處理彩禮糾紛的司法實踐中首先應正確理解把握彩禮的實質涵義。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悦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結婚彩禮需要返還的幾種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該解釋雖然沒有概括應當返還彩禮的所有情形,但在法律上肯定了在一定條件下,收受的彩禮應當返還。 

有一條是值得注意的,如果領了結婚證,沒有在一起生活的,可以退一起生活了的,就算共同財產,可以分財產的方式分。 沒領結婚證的當然可以要。

訂立婚約是結婚的一個階段,但不認為婚約是一種契約之債,所以當一方不履行婚約時,另一方不得提起履行婚約之訴,也不得追究違約責任。所以不能已耽誤了對方青春之類的藉口提出索賠。

彩禮錢一般是由男方支付的,至於給多少,根據當地習俗確定,也可由雙方父母自信協商確定。彩禮錢也俗稱嫁粧,對於男方父母雙亡的情形,一般不需要支付彩禮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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