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能結婚 - 婚約彩禮要返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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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能結婚,婚約彩禮要返還嗎?

年過五旬的王某經人介紹,認識了比自己小4歲的馬女士。二人相識不久,王某就為馬女士購買了價值1.4萬元的金戒指、金耳環、金項鍊和衣物。事後,馬女士提出將王某的房產過户到自己名下,否則婚事無從談起。

深感結婚無望的王某將馬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價值6800元的金戒指、金耳環和金項鍊。

馬女士則認為,金戒指、金耳環和金項鍊是她和王某共同生活時一起購買的,購買時她也出資4500元。在她與王某生活期間,王某偷走了購買發票和金項鍊,金戒指和金耳環已被變賣,無法返還。

經法院查明,王某以結婚為目的為馬女士購買了金戒指、金耳環和金項鍊,有購買發票及證人證言。馬女士稱,王某偷竊購買發票和金項鍊,因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認可。法院判決馬女士返還王某金戒指、金耳環和金項鍊,逾期不還則按相應的價值予以賠償。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幾種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卻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法院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已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收受彩禮的一方應當返還彩禮。本案中,王某以結婚為目的給馬女士購買金首飾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故馬女士收取的彩禮應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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