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返還彩禮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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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返還彩禮的條件有哪些

一、離婚返還彩禮的條件有哪些

司法解釋規定,根據目前中國的國情,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有三種情形可以請求返還: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其中後兩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具體規定如下: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返還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男女雙方還未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比如只在家裏擺了酒席,宴請了賓客,卻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情況,男女雙方反悔,不打算繼續生活下去的,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本來就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彩禮能要回來。

2、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未共同生活。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情況下,離婚彩禮能要回來。共同生活是指共同在一起生活較長時間,有共同的財產,共同的權利和義務,共同勞動和消費等,在事實上已是一家人,長時間穩定的生活在一起。如果沒有共同生活,離婚彩禮就能要回來。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離婚後、訴訟離婚或者協議離婚的同時,給付人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水平相差巨大,自己的個人財產和婚後分得的財產難以維持當前生活的情況,離婚彩禮能要回來。

男女結婚並不是必須要支付彩禮,而很多時候之所以要支付彩禮,主要還是因為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一致的結果,從法律角度來看即使沒有支付彩禮,其實對結婚證的領取也沒有任何影響。而在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時候,那必然也要符合了規定的情形,滿足相應的條件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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