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的彩禮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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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的彩禮是如何規定的

我們都知道,男女雙方談婚論嫁時,男方往往要給予女方一定的彩禮,以顯示自己的誠意。曾經也有人問過小編,在結婚彩禮方面,我國是如何規定的了?對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在下文做了解答,供你做一個瞭解。

一、結婚的彩禮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法律並沒有對結婚的彩禮作出強制性規定,男女雙方談婚論嫁時,男方給出的彩禮,小到金銀首飾,大到上萬元的現金、汽車、住房等等都是可以的。

二、不能認定為彩禮的行為有哪些

由於司法解釋中引用的“彩禮”是一個非法律概念,在處理彩禮糾紛的司法實踐中首先應正確理解把握彩禮的實質涵義。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悦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三、彩禮需要返還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如果領了結婚證,沒有在一起生活的,可以退一起生活了的,就算共同財產,可以分財產的方式分。沒領結婚證的當然可以要。

訂立婚約是結婚的一個階段,但不認為婚約是一種契約之債,所以當一方不履行婚約時,另一方不得提起履行婚約之訴,也不得追究違約責任。所以不能已耽誤了對方青春之類的藉口提出索賠。

四、彩禮不予返還的情形有哪些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為三種情況: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説明: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藉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粧,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於共同生活。因為女方的嫁粧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於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其實,彩禮只是中國的一種習俗,要量力而行,我們切不可在彩禮方面進行獅子大開口,最終影響彼此的感情。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關於彩禮的相關知識,建議你登陸本站網站諮詢在線律師,他們將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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