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離婚彩禮分割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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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離婚彩禮分割是如何規定的?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

我國古代起就有結婚需要送彩禮的習俗,該習俗發展到現代已經由法律條文明確規定。按照習俗,在結婚前一方會以結婚目的贈送給可另一方彩禮,在婚姻關係解除後,改彩禮是可以進行分割的,那麼,離婚彩禮分割是如何規定的?

一、彩禮的性質

彩禮,是夫妻一方婚前給與另一方的財物。性質上是贈與,但是又與一般的無償贈與不同,它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即以結婚為目的(條件)的贈與。

二、返還彩禮的情形法律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適用條件:

(一)以是否結婚為主要判斷標準:未結婚,可以返還,已經結婚,不返還。

(二)已經結婚但是又離婚可以返還的情形:一是未共同生活;二是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三)生活困難的判斷標準:

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或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三、司法實踐的處理:

(一)數額較小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二)戀愛中純粹自願贈與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三)返還時要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因給付一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的,彩禮返還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

(四)雖未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是雙方已經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風俗辦理了婚禮的,彩禮已經轉化為共同財產的,或者已經轉化為嫁粧的,一般不予返還。

(五)結婚後沒有共同生活,可以返還。

(六)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一般不超過一年),給付彩禮導致一方生活困難,可以要求返還。

四、關於彩禮的訴訟主體資格:

訴訟中關於彩禮給付、接受主體資格的認定。由於實踐中,給付彩禮並不單純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更多的涉及到兩個家庭的往來。因此訴訟中的主體資格應當分為兩種情況:

(一)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後,一方提起離婚訴訟,並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的,不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實際收受人為訴訟當事人,而應以男女雙方作為彩禮返還的權利人與義務人。一方以不是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為抗辯,拒絕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不予採信。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方提出返還彩禮之訴的,由於彩禮的給付人與收受人並不侷限於男女雙方個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因此,直接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為訴訟當事人,既符合實際的權利義務狀態,也有得真正解決糾紛。

司法實踐中,在離婚彩禮分割問題上,若彩禮的金額很小,或屬於禮物性質,是不予退還的。若數額較大,彩禮的退還需要考慮離婚乾洗解除的對錯確定返還的比例。但是對於彩禮轉換為嫁粧的情形的,或者歸為共同財產的,一律不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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