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彩禮法律規定不超過6萬是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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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彩禮法律規定不超過6萬是真的嗎?

一、結婚彩禮法律規定不超過6萬是真的嗎?

結婚彩禮本是無可厚非,自古便有“聘金”“聘禮”之説,表達結親之中雙方對於親情和愛情的嚮往。但是部分地區將近20萬元甚至更高額的禮金給雙方家庭增加了負擔與隔閡,也給即將形成的新家庭帶來巨大的壓力。尤其是如今社會,已婚青年對於自身婚姻經濟貢獻甚小,只能靠父母來為自己購買婚房,汽車還有高額禮金。有時婚後雙方家庭因為禮金矛盾不能很好相處,最終家庭破裂在因為禮金相見與法庭,致使這充滿喜氣的彩頭對簿於公堂。

法律沒有對彩禮進行一個上限的規定,只對彩禮有退回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誌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二、結婚彩禮返還的限制原則有哪些?

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彩禮返還需要看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是否用於共同生活消費以及有無過錯責任等。如男女雙方共同生活較短,而且沒有領結婚證,同居關係解除後女方需將彩禮全額返還,雙方如果已經領取了結婚證,離婚時女方需將彩禮酌情返還。“夫妻共同生活時間長短一般以一年為界限,共同生活一年以下可認定為共同生活時間較短。

“彩禮”的表述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用語,人民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按照有關規定被定為”婚約財產糾紛“.婚前給付彩禮的現象在我國還相當盛行,已經形成了當地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對彩禮返還作出限制性規定,除依照最高的司法解釋外,同時還遵循了以下原則:

1、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在法律的適用上,有這樣一條規則,即”有法依法、沒法依政策、沒政策依習慣“。所以,在彩禮的認定、彩禮的範圍、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彩禮返還的比例等方面,都應當遵循當地的風俗習慣。

2、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3、公平原則。在解決此類糾紛的過程中,應當用雙方之間的利益均衡來判斷是否公平。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彩禮的金額,也沒有限制。法律既不禁止也不肯定支付彩禮,是否支付彩禮、支付多少完全由當事人決定。法律對彩禮沒有上限,只有彩禮的返還。所以,結婚時是否給彩禮,由雙方協商決定。但是法律意義上講,給彩禮的目的是為了結婚,彩禮依附於婚約,婚約解除,彩禮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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