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辦結婚證要不要退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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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辦結婚證要不要退彩禮

一、沒辦結婚證要不要退彩禮?

沒辦結婚證的話男方可以要回彩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解釋(二)》第十條體現了對彩禮習俗的認可和指引,對彩禮利益關係給予了有力的調整。

二、辦理結婚登記的條件都有哪些?

(一)積極條件,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的積極條件包括: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二)消極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只進行了原則規定,沒有具體列舉。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鑑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間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説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符合上述條件的,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在男方沒有主動要求女方退回彩禮,或者女方也沒有主動把彩禮退給男方的情況下,民政局或國家有關部門不會主動去要求女方把彩禮退給男方。另外就是有些夫妻雖然沒辦結婚證,但是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很長時間,彩禮用於家庭支出的就不能要求退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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