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關於合同無效的規定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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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法》中關於合同無效的規定條件有哪些?

合同法中關於合同無效的規定條件有哪些?

《合法法》已於2020年12月31日已廢止,正式由《民法典》代替所有的條款。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合同中免責條款無效的法律規定有:

(1)合同中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免責條款無效,是指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免責條款。

(2)《民法典》第506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①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法律之所以規定上述兩種情況的免責條款無效,原因有二:一是這兩種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和法律的譴責性;二是這兩種行為都可能構成侵權行為責任,如果當事人約定這種侵權行為可以免責,就等於以合同的方式剝奪了當事人合同以外的合法權利。

二、合同無效的概念有哪些內容?

合同無效,是指雖經合同當事人協商訂立,但因其不具備或違反了法定條件,法律規定不承認其效力的合同。

三、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同無效代表着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沒有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進行實施,而且對於無效的合同是不受到法律保護的,所以,雙方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一定要協商好,而且對於合同的內容一定要表達出雙方的真實意思,這樣才能算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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